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装饰装修行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
在锦州城市规划区内总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工程分类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两类。
(一)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三、办理要件
(一)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手续推行承诺告知,建设单位申领开工意见书。具备要件如下:
1、开工意见书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装修方案;
4、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办理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手续,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如下: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自然资源局意见;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或者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6、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7、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设计质量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手续。
2、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日常动态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和相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经营活动。
3、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将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撤销开工意见书,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有关信用信息在市住建局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停止其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
4、对于未取得开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生效,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